非公企业将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现平等竞争
本报讯(记者刘艳)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章、文件,都将被清理,非公企业将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不再受到“或明或暗”的歧视待遇。这是记者从昨日上午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联合召开的厦门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信息。
会议说,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将直接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方面的体制性障碍,对确立非公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持续、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此次清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我市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市区两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以及市政府1994年以来制定的规章。纳入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禁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现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均应纳入清理范围。
昨日的会议明确要求,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于7月30日前完成收集本区政府(含所属部门)、本单位制定的所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目录及文件内容,对清理出来的文件要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逐项审查后予以废止或修订,所有的审查和清理工作,须于9月30日前完成,市政府将于10月底前汇总全市清理情况,向省政府上报。全市清理工作完成后,将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又讯 (记者刘艳)市法制局欢迎社会各界对本市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中有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研究、清理。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于2006年7月30日前反馈至市法制局(电话:5052421,5113110;传真:5094506;电子邮箱:ilk2002@163.com;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17楼,邮编:361012)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