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7月4日讯 案发前行贿人被有关部门找去谈话,涉嫌受贿的嫌疑人则悄悄退还行贿人6万元现金,这究竟属不属于自首?昨天上午,省高速公路总公司蚌埠管理处“一拖三(一个行贿人将三个涉嫌受贿人拖下水)”案件开始审理,蚌埠管理处所属安联蚌埠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原经理李明第一个站在被告席
上。 法庭上,李明对他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他所退回的赃款是否属于自首,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根据公诉机关指控,李明担任经理期间,先后七次收受了14.5万元贿赂。对此指控,李明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称:2006年2月下旬,有关部门找行贿人平某谈话,李明担心自己受到牵连,先后分两次将6万元赃款退回。对此,李明辩称退给平某的6万元赃款是他主动退的,当时他并不知道平某被找去谈话,他的行为应视为自首,应从轻量刑。法庭上,控辩双方就此展开了辩论。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李明的两名同事也将相继受审。(苏艺、孔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