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7月6日讯今年年初,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案在安庆市司法界引起轩然大波。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审理该案时,没等到一个月的取证时间结束,就匆忙开庭,随后作出吴福美败诉的判决。从开庭到判决书下达,都在取证期限内。 审查案件后,检察机关认为程序严重违法,进行抗诉,案件发回再审。然而,更为离奇的是,吴福美从庭审法官处拿回证据时,发现有7份证据从法官桌上不翼而飞……
A 租到“拆迁安置房”引发官司
2004年的11月,吴福美和安庆市九洲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承租了安庆市四方城街以及玉虹街几处相连的门面,经营超市业务,租期是3年,并交纳了1万元押金,自2005年1月起租。之后,吴福美又投入了大笔资金进行装修,后取名为“中宝超市”。
吴福美并不知道,她所租赁的四方街3号门面应为特困残疾人戴老汉的拆迁安置房,开发公司没有履行安置义务,将其卖给九洲公司。在吴福美超市开业的同时,为讨还房屋四处奔波的戴老汉将房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九洲公司和吴福美作为第三人出庭。终审判决过后,戴老汉获得胜诉。
在吴福美看来,她的超市是开不下去了。由于戴老汉的3号门面房在其超市门面的正中间,如果将3号门面房划给戴老汉,超市就被从中隔开,无法正常营业。得知情况后,一些超市供货商纷纷要求结账和退货,“中宝超市”在短暂的27天正式营业后,2005年7月底被迫关门。
同年6月,吴福美拒绝继续支付九洲公司每月1.5万元的房租。10月21日,九洲餐饮公司将吴福美告上安庆市大观区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5个月的房租,并中止协议。11月28日,吴福美提起反诉,同样要求中止协议,并要求九洲餐饮公司赔偿近45万元损失。
B 取证期间判决书“闪电”下达
由于吴福美提出反诉,大观区法院同日发出“转换程序通知书”,鉴于“案件复杂”,依法决定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由审判长李桂生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根据规定,将举证期限延长到12月28日。
就在吴福美和代理律师为搜集证据忙碌时,他们接到法院的通知,该案于12月2日开庭。“真不敢想象,从起诉到开庭仅有3天时间,我们的证据如何搜集!”12月2日,疑惑重重的吴福美还是上了法庭。
12月15日,一份民事判决书下到吴福美手中。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房协议,吴应立即出让租赁房屋,支付实际拖欠房租。吴福美要求的近45万元损失赔偿,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吴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C 程序严重违法检察机关抗诉
今年1月份,吴福美向安庆市大观区检察院提请抗诉请求。经过一个多月审查,大观区检察院将一份写着“程序严重违法”的“提请抗诉报告书”,提交到安庆市检察院。
4月18日,因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天的吴福美,提前一天走出了拘留所。而在6天前,安庆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发至安庆市中院。
检察机关认为,大观区法院的原审判决存在两处重大错误。首先是审理程序严重违法,2005年11月28日发出转换程序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延长到12月28日,然而仅隔3天就开庭,导致吴福美失去举证时间,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检察机关还指出,判决认定“中宝超市”经营未受影响,与客观事实不符。
随后,安庆市中院向大观区法院发出再审通知。蹊跷败诉的吴福美看到了希望。
D 7份证据法官桌上丢失?
然而,风波并未因案件再审而平息。据吴福美称,判决书下达后,12月22日,她和代理律师前往法院拿回所有证据原件。将拿到手的原件和开庭时提交的证据目录核对时,他们意外地发现:竟然有7份证据原件不见了。这7份证据包括租房协议、押金1万元的收据和5份房租的收据。
据吴福美回忆:当时她找到李桂生法官询问,李称所有证据都一直放在自己桌子上,并不知道如何会丢失。在吴福美要求下,大观区法院成立调查小组。据了解,该小组数天的调查并未查明这7份证据的真正去向。
昨天,记者前往大观区法院采访时,李桂生法官所在的民一庭庭长向记者介绍说:证据应该全部交给吴福美,至于为什么出现“证据丢失”,可能是书记员记录出错。吴福美反驳了这一说法,她说证据目录上清楚写了有这7份证据,对方也对这7份证据进行了质证,说明书记员记录是完整的。
为了弥补,法院从九洲公司调出另外一份租房协议和1万元押金条,以及房租收据的底根,复印后盖上了九洲公司的印章并写上了“该复印件与原件无异”的字样,然后交给了吴福美。
目前,吴福美一案移交大观区法院审判监督庭,进入再审阶段。吴福美说:“法院肯定有保护当事人证据的义务,证据材料在法院丢失,那么如何进行公正判决?”她表示,一旦再审结束,无论是否胜诉,她都将起诉原审法官,要求因证据丢失进行赔偿。(左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