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记者 张雪峰 实习生 张丽敏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渐升温,使重庆农村土地承包立法悄然进入人们的视野。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一些领域的规定比较原则,承包地的个别调整,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办证程序、土地流转等推动新农村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都要求重庆结合本地实际加以补充和细化。
昨日,在土地承包立法农村现场论证会上,记者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希望解决的问题,采访了市法制办有关人士。
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现状:我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已基本结束,目前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做好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工作。但是,市政府法制办近期调查发现,个别行政村未及时给承包农民办结书面承包合同;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毁损,农民也不太了解如何补办等问题。
对策:《办法》规定,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签;家庭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30年的,其承包期视为30年。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的法定效力。细化了家庭承包方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的程序。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承包方申请及时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强调了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土地调整
现状:由于土地承包30年不变,在农村出现人口婚丧嫁娶、户口迁移时,容易造成土地分配事实上的不均衡。有人认为,不应该允许小调整,要严格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有人认为,许多农户新增人口后没有承包地,人地矛盾比较突出,应该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
对策:《办法》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承包地,稳定绝大多数农民的承包地,只是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安置政策性移民等特殊情形时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适当调整。
新农村建设公益设施用地
现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大量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必然要占用一部分承包地。以前可以通过农业税来调节,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占地的,可以相应核减农业税,基本可以解决问题。现在农业税取消了,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占地就失去了调节手段,导致矛盾比较多,局部地区尤为突出。
对策:《办法》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承包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或农户代表)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对承包方依法给予补偿。
因实施村镇规划需要调整农户宅基地,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调整机动地、新增地或者依法收回、交回的地解决,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
耕地撂荒
现状:近年来,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大批青壮年外出务工,加之自然和基础设施条件差、土壤瘠薄等原因,耕地撂荒现象在局部地区比较突出。如何对待耕地撂荒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耕地既然已承包给农民30年,种不种庄稼应该由农民自己决定,不宜过多地干预;一种认为,土地资源非常紧缺,耕地资源尤为宝贵,且耕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应该撂荒,如果长期撂荒,应当由集体收回。
对策:《办法》规定,承包期内,因承包方全家外出撂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代耕者不得损害土地的耕作条件,不得种植长期作物。承包期内,承包方回乡要求继续耕作其承包地的,其承包地在当季农作物收获后予以返还,或者按照双方协商的其它方式返还。承包方长期撂荒耕地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包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连片流转
现状: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一些农业项目往往需要租赁几十户甚至上百户农民的承包地,有时绝大部分农户都同意,但就有几户不干,致使项目“流产”。对此,一直没有较好的办法。有人认为,应该有一些强制性的办法,促使连片流转顺利进行;有人认为,应该尊重每一个农户的意愿,不能强制实施承包地连片流转。
对策:《办法》规定,承包地可以连片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集中连片流转涉及多个承包方的,受让方应当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禁止强制实施承包地连片流转。
来源: 华龙网 2006-07-06 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