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7月3日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只有在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汪永清这一表示,重申了新闻媒体有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权利,澄清了前些时候人们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出台后,媒体能否对突发事件进行报道的种种担心。在我看来,这一表示意义重大,充分说明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媒体的存在对于监督政府与实现民众的知情权,都是不可或缺的。报道突发事件是媒体的正当权利,政府必须保障媒体的这种权利。
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实现报道突发事件不受干预呢?
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面有三个问题必须澄清,否则,既不能防止因媒体传递不实信息而引起的社会恐慌甚至严重危害,又会给一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谎报、瞒报事故留有余地。
第一个问题是,新闻媒体违反的“规定”,由哪一个国家机关来制定,应该明确。我注意到汪永清在回答法新社记者提问时,强调这里的“违反规定”,是指国家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并没有这样的表述,地方政府根据草案,完全有权制定规定来随意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而且,就是“国家规定”,也必须明确由国家的哪一个机关制定,是由某个部委,还是国务院抑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理,规定媒体义务的种种“规定”,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公开的立法程序进行制定,而不宜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加以规定。
第二个问题是,新闻媒体违反的“规定”,其基本原则和精神是什么?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那么,在有关机关制定的“规定”中,必须明确“擅自发布”的范围。这些“规定”是,应该站在维护新闻自由的立场,以“可以报道为原则,不可以报道为例外”,而不是从限制新闻自由的角度,以“不可以报道为原则,可以报道为例外”。如果不明确地对此加以界定,在实际制定“规定”时,就可能出现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情况。
第三个问题是,什么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明确规定。因为,对于所谓“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后果”不加以明确规定,在有关国家机关实际制定“规定”时,完全有可能给媒体的报道上纲上线,从而限制媒体的正常报道。汪永清说,关于“情节严重”,至少包括3种情况:使用恶劣的手段,或者多次违法;使用诱骗或者唆使他人的办法,或者是骗取他人的办法来实施某项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这样的解读,仍然没有细化“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这也只是个人解读,并没有在草案中明确规定。
所以,我期望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审议时,能对草案第57条的规定进行细化,对上述三个问题作出回应,以保障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的正当权利。否则,“如果媒体在采访中确实发现政府有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那媒体可以揭发”,就会成为无本之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