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为有效降低和控制结核病发病率,并在最大限度地发现、规范治疗病人,昨日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对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及可疑结核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并将在各地确定一家具备肺结核病救治条件的“定点医院”。
据了解,各地要按《贵州省肺结核规范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尽快确定一家具备肺结核病救治条件(必须能做结核菌实验室检查)的县级(含)以上医院作为肺结核病的医疗定点救治医院,承担急重症肺结核病人的抢救治疗。同时,各医疗机构(含定点医院门诊)对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病人及肺结核病人,只能做临床诊断,不能进行抗结核治疗。对急需抢救的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及可疑结核病人,各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对于确需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收治医院可根据国家推荐的化疗方案对病人进行抗结核治疗。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结核病急重症病人,结核病防治机构须转诊到当地定点医院,病人出院后应转回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管理。
此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对肺结核可疑病人及肺结核病人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