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建华受贿一案,7月6日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现年41岁的王建华,1995年10月曾任灵璧县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1997年1月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此后分别升任灵璧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副县级。
起诉书指控,自1997年中秋节至2005年5月,王建华在担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家中和警官俱乐部休息室等处,先后284次收受62人贿赂人民币1165300元、美元1000元以及手机、手表等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王建华为“卖官”收受、索取本单位干警贿赂230余次,数额达人民币85万余元。
2005年10月17日,王建华被免去公安局长职务,同年12月7日,灵璧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罢免其宿州市第二届人大代表职务。12月10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建华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决定对其逮捕。(安徽法制报
郑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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