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洪唯金陵晚报报道智障女月经来了不能自理,“她们将月经带咬在嘴里,或者到处涂抹,痛经时满地打滚”……于是,福利院委托医院将两少女子宫切除。检察院随后以“故意伤害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获罪。 为了降低护理难度,也为了减轻智障女自身的痛苦,江苏省某市儿童福利院委托当地医院的外科医生,将院内两名重度智障女孩的子宫切除。此事经媒体曝光后,立即引起轩然大波。检察院随后以“故意伤害罪”对四名在此事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当事人提起公诉。昨日,本案一审有了判决结果,四名当事人全部被判有罪。
庭审现场
在第一次庭审现场上,公诉机关首先宣读了起诉书:2005年4月10日,福利院工作人员陈某向院长缪某汇报了两名少女来月经的情况,并建议手术切除其子宫,获缪同意后,陈即给医院医生苏某打电话请求手术帮助。2005年4月14日上午,该社会福利院护理人员将两名少女送至医院……术前检查两少女子宫均属正常。中午,陈某代表福利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下午,外科医生王主刀,苏某为助手,对少女实施了子宫次全切除手术。”据此情节,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系共同犯罪,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四名被告的律师均为自己的代理人做了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就智障女发生月经引发痛经是否为手术指征展开激辩。“她们将月经带咬在嘴里,或者到处涂抹,弄得到处都是,一旦发生痛经,两个女孩疼得满地打滚……”这是被告陈某及福利院护理人员在庭上的证词。被告的辩护律师此番还当庭出示了一份证据——由南京鼓楼医院专家组出具的医学鉴定报告。这份由五名专家签名的鉴定报告认为,“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符合医疗常规,两名智障少女的情况符合手术适应症,符合医疗常规,并确认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是个医疗过程。”这份鉴定报告与上次开庭检方提供的结论为“两名智障女孩为重伤”的司法鉴定完全相悖。庭审中,检方多次就“两智障女是否由来月经引发了痛经”这一疑问向建议切除子宫的福利院工作人员陈某发问,陈某回答:“我也是女人,女人是否痛经我当然清楚。”同时,被告律师的矛头均指向了做出“重伤鉴定”的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在法官宣布休庭后,双方仍在激烈辩论。
一审判决
昨日下午4时许,事发所在地管辖的区一级法院做出了本案的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该福利院为降低护理难度,在没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切除两智障女的子宫,造成两智障女重伤的现状,严重侵害了两智障女的健康权。陈某建议,院长缪某同意,医生王某、苏某实施了手术。四人系共同犯罪。判决四人犯故意伤害罪。鉴于四人在事发后均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汇报了全部情况,视为自首,可酌情从轻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其余三人均被判处管制6个月。在判决现场,除福利院院长缪某未表态,其余三人均表示要上诉。
观点碰撞
有罪无罪均有支持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南京的一些较有名气的律师和法学院教授。有罪观点和无罪观点均有不少支持率。持有罪观点者表示,即使子宫对于重度痴呆儿无用,它也是一个正常的器官,割除正常器官是监护人对于监护权的滥用。持无罪观点者则表示:许多发达国家对于重度痴呆儿是否需要割除子宫,以减轻父母或监护人的负担,减轻国家的负担均有明确的法律程序规定,而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任何规定。在既没有允许割除规定,也没有不允许割除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做了割除的行为,就让本案的四名被告承担法律缺失的责任。
庭审纪实
切除子宫和怀孕打胎谁是伤害?
由于本案的焦点在于,割除子宫是否给两个痴呆儿造成了伤害,因此控辩双方围绕此焦点展开提问和辩论。检方:知不知道两个女孩是痴呆儿?王医生:知道。检方:切除了完全正常的器官,这是不是给她们造成了伤害呢?王医生:……(此时代理律师站出来反驳:切掉子宫不是伤害痴呆女,而是保护她们,让她们免遭痛苦。)代理律师:即便是痴呆儿,在拥有正常的子宫情况下能否怀孕?法医:可以。代理律师:一旦怀孕,痴呆儿能否把胎儿生下来还是必须打掉?法医:不能。要打掉。代理律师:打掉胎儿,会不会对作为孕妇的痴呆儿造成伤害?法医:这不是伤害,法律不允许痴呆儿结婚生育。代理律师:既然割除子宫和打胎都是为了尊重法律,只不过割除子宫更彻底,为什么割除子宫就是重伤,而打胎就不是伤害?法医:因为割除子宫导致人体少了一个器官。代理律师:子宫的作用是孕育胎儿,既然法律不允许痴呆儿生育,子宫对于痴呆儿就没有实际意义,现在两个痴呆女孩在割除子宫后并无任何副作用,而且在生活中减去很多不便,请问少了这样一个无用的器官对于痴呆女孩到底伤在何处?法医:我按照鉴定法规做出鉴定,其余的我不知道。
记者手记
一个单亲家庭中,当女儿月经初来时,母亲为避免恶人逞凶,给女儿带来更大的痛苦,遂决定带着女儿前往医院切除了子宫。本报曾报道的这个新闻故事让许多读者唏嘘感叹。如果那位母亲看到本案的判决,一定会后悔当初的决定。尽管争执不小,但大家都抱着这样一个态度,即监护人的行为应本着为孩子考虑,尽量给这些痴呆儿带来幸福为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