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了来自强大利益集团的力量,听到了他们的声音,而应当参与博弈和平衡的另一方却显得相对弱小和无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博弈并没有真正展开,而往往只是一个闭门造车的利益再分配。在立法过程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所谓的“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近日,围绕《反垄断法(草案)》初审,上演了微妙而富有戏剧性的一幕。6月20日,各大门户网站转引某财经媒体报道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迟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利益集团展开法律博弈;短短十几个小时后,《人民日报》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的辟谣声明,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如期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有关评论指出,种种传言、猜测和反复,说明了公众、立法者和相关利益群体对此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也说明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因为长期以来,垄断企业的高收入、高福利,损害着社会分配的公平;一些领域层出不穷的“霸王条款”以及“唯我独尊”的劣质服务,直接侵害着消费者的利益,让消费者吃了不少苦头;说收费就收费,说涨价就涨价,甚至动辄把听证会开成“涨价会”,还总拿“国际惯例”说事———反垄断法所针对的问题与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乃至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近年来,“利益博弈”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词汇,当利益博弈进入立法过程就成为法律博弈,而相关利益群体围绕立法所展开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博弈”已是屡见不鲜。立法机关修订《公司法》、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时,工会理直气壮地为广大工人代言,最终推动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要求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在职代会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时对破产企业应优先清偿所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还是银行的担保债权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两税合一刚刚提上议事日程,部分地方政府和外资企业就积极推动了一份名为《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的若干看法》的报告的出台,希望影响立法机关的决策,在优惠政策方面给予外资企业5-10年的过渡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立法博弈的时代已经来临。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和经济立法,现在我国的利益博弈已经从之前的经济博弈进入到法律博弈的层面。
法律博弈是历史进程的必然,它是利益博弈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社会高度集中和利益一元化的年代,“利益博弈”难以想象。虽然不同的群体和个人也有不同的利益,但社会的利益格局不是通过利益博弈形成的,而是通过条条块块的行政框架建立的。然而改革开放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使得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国家不再包揽利益的分配,而社会也出现了利益的分化。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的时代,也是一个法治逐步成形的时代,因为维护利益最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立法使利益得到保障。
法律博弈也是公民意识觉醒和法治社会建构的产物。在传统的封闭的社会里,没有利益表达的必要,人们生活中的一切都被事先安排好了,凭个人的努力很难改变自己的命运。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构建法治社会,维护公民权益,约束政府权力成为必然。公民积极表达利益甚至参与利益的博弈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在转变自身的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为各种民间社团、协会、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成长的空间。这些利益群体广泛吸收公民意愿,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参与重大社会决策的制订过程,在立法中体现出来,就是各种形式的“法律博弈”。
我们已经不能不承认多元的利益格局,我们也发现,在利益格局变化的过程中出现的既得利益集团和强势集团,无疑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更高的组织程度,在博弈过程中很容易占有优势。因此利益博弈的各方,实力并不均衡。我们看到了来自强大利益集团的力量,听到了他们的声音,而应当参与博弈和平衡的另一方却显得相对弱小和无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博弈并没有真正展开,而往往只是一个闭门造车的利益再分配。在立法过程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所谓的“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在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制订过程中,部门“小利益”悄然扩张,一点点“分割、吃掉”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导致行政主导的立法带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功利主义、管理主义色彩。
那么,如何才能在立法进程中增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使像《反垄断法》这样一些重要的法律立得公正呢?首先,应当培育法律博弈的适格主体,力求使得各利益相关方参与机会均等,博弈能力均衡。在此,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意表达功能。在社会转型期,经济利益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决定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民意代表,要及时地联系选民,准确地反映、采纳、取舍和提炼民意,通过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参与利益博弈,防止强势利益群体“过度表达”,弱势群体“无力表达”。尤为重要的是,社会上的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工、残疾人、农村妇女、下岗职工等,表达个人意见的水平、能力和渠道都很有限,因此通过一些公益性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调查、访谈,组织整理资料,向立法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诉求,无疑可以使民意表达得更加全面、充分,以扭转利益主体表达和博弈能力不均衡的状况。
其次,应当逐步建立和规范法律博弈的制度平台。最高立法机关2005年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2006年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05年就《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都为利益博弈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各个利益群体积极参与,必将推动立法过程中对各方利益的平衡,既防止“偏听偏信”,又防止“矫枉过正”。同时,通过立法博弈的制度平台,公民可以学会对政治的有序参与;学会在争取、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进行合法的利益诉求;学会在更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里,具体、有效、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参与利益的博弈。我们期待,立法机关能够进一步推动利益博弈的制度平台规范化和法制化,拓展立法民主,通过促进法律博弈,实现立法公正。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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