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动机器致残是否工伤成控辩焦点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昨日上午,李霞状告工地班组负责人一案(详见本报7月4日特别报道)在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私自开动机器应否获得赔偿”之上。
今年3月25日,在白云区金碧新城建筑工地做小工的李霞在清洁即将完工的楼面时,发现楼里停有一部地面清洗机。他操作该清洗机时被机器“咬”伤,致九级伤残。住院一个多月后李霞回到工地,公司承担了他在医院治疗花费的1万多元费用。
李霞认为,自己在工作时间受伤,就应该得到所在企业的赔偿,他要求被告人周××、朱××赔偿他在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医药费、护理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总计4.7万多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费9000多元。
被告周××辩称,李霞私自使用地面清洗机是他伤残的直接原因,所以不能付给李霞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
和李霞有相同遭遇的工友李×节一直在旁听席上听审,这位53岁的江西农民因使用清洗机脚筋受伤。他告诉记者,如果李霞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他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自己脚伤问题。
该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