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制报7月6日讯 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日前,利辛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诬告陷害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李莉系利辛县城关镇居民。 2004年8月18日晚,李莉在利辛大市场与黄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该县公安局接警后开始查处,因未及时结案,李莉于同年11月16日到该县公安局控告,该县公安局接到控告材料,立即指派治安大队继续查处黄某殴打李莉一案,该案在调查中,由于李莉拒不配合,致使无法结案。在该案处理期间,李莉通过他人书写控告材料,捏造该县公安局民警韩某、副局长国某及局长于某的犯罪事实,并先后持控告材料于2004年11月16日、12月15日和2005年2月7日、4月4日、9月1日到县委、县政府、市政府信访办、公安部有关机关告发,诬告陷害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予惩处。但在庭审中李莉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程修奎、丁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