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7月6日电(秦晴、胡鹏)警察接警救人,但因事出意外,导致被救人亡,施救者站在了被告席。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4年11月16日,杜某与妻子官某驾货车由勐腊县关累镇驶往昆明市,当天20时10分因操作不当加之货物超载导致车辆翻覆在路侧小溪内,杜某被困于严重变形的驾驶室内,官某爬出车后立即报了警。
景洪市交警部门接警后,及时出警前往施救。当时杜某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车辆方向盘还抵住他的胸部致其呼吸困难,沟中的水已淹至杜某口鼻。因车头严重变形而无法救出,杜某生命危在旦夕。交警和修理公司施救人员征得家属同意后,使用了氧焊切割车门。不料意外发生,氧焊切割引起火灾,因火势太大最终导致车毁人亡。事后,景洪市交警二大队补偿给死者家属12000元。
但是,死者家属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以施救不力为由将交警部门、修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45436元。
一审法院景洪市法院认为,死者杜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且超额载货,导致车辆翻覆,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等方面施救主观并无过错,但造成严重后果应对死者家属适当给予补偿,判州交警支队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修理公司补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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