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记者 马芳芳)“明明是我的电动车,为什么我就不能领走?”昨日,家住西安市南郊的张女士向记者抱怨自己的遭遇。
张女士告诉记者,6月5日傍晚,她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含光路自家的报亭旁边,一不注意,便让小偷偷走了。 张女士立刻向红缨路派出所报了案。令张女士没有想到的是,6月20日,她去太乙路附近的护城河附近办事,无意间发现停在护城河边的一辆电动车与自己丢失的很像。于是,张女士立刻向太乙路派出所报案。太乙路派出所很快出警,扣押了这辆电动车,并且将自称是电动车车主的男子带到太乙路派出所。
了解到张女士已经在红缨路派出所报案,太乙路派出所将此案转到了红缨路派出所。得知自称是车主的男子买的是“黑车”,并没有合法的手续,张女士原以为这下子自己肯定能马上从派出所领回自己的电动车了。但红缨路派出所办案的张警官要求张女士出示自己当初购买电动车的合格证和发票,张女士这才发现当初买车时,经销商将自己的车架号搞错了,疏忽大意的张女士自己也一直没有发现。
无奈之下,张女士找到了当初买车的经销商出具了失误证明,但是红缨路派出所还是没有让她领回自己的电动车。
7月6日下午,记者随同张女士专门来到红缨路派出所找到了办案的李警官。李警官告诉记者,是张女士提供的车架号和电机号与扣押的电动车不相符。张女士提供了经销商的证明,但是经销商私人出具的证明,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张女士可以提供经销商方面的正式证明,派出所可以立刻将电动车返还给张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