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丹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昨天上午10点,备受关注的慈溪阁楼白骨案(都市快报曾作报道),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30多万元。
听完判决结果后,徐丹表示,“我不服,我没有杀人,我要上诉!”
慈溪阁楼白骨案,自今年3月被发现后,经过公安机关长达三个月的调查取证,于6月8日在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法院审理初期
徐丹当庭翻供
判决书中大致介绍了案件的前前后后:被告人徐丹与被害人胡建明曾有恋爱关系。1996年12月18日晚,胡建明在一歌舞厅娱乐时,听说徐丹将和他人结婚,马上于当晚12时赶到慈溪徐丹的住所,在二楼徐丹卧室内,两人为徐结婚一事发生争执,胡建明还撕破了徐丹男友的结婚登记介绍信。之后,胡建明服了徐丹用水溶解的安定药片,不久后,徐丹趁胡昏睡,用电话线勒死胡,随后将胡建明尸体藏在卧室的床下。数天后,徐丹准备了斩肉斧等工具,在其卧室内将胡建明尸体肢解,并把尸骨分别装入编织袋内,与斩肉斧、电话线等作案工具一起藏匿于其住所的阁楼处直至2006年3月案发。
但6月8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徐丹当庭翻供,推翻了此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做的8份笔录,改称胡建明是自杀,她只是分尸而已。
徐丹辩称,胡建明服用的安眠药是胡自己带来的,她只是帮胡建明将安眠药溶入开水后交给胡建明,胡建明服用后数小时死亡,她没有用电话线勒过胡颈部。
法院还是认可
徐丹先前做的8份笔录
一审法院经查,认为徐丹因系被害人生前的恋人和发案地在徐家,以及根据勘查中发现的部分物证、书证,从而在侦查中其被确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徐丹在接受讯问时,对其杀害胡建明的动机和过程共作了7次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又作了一次供述。徐丹在8次讯问笔录中对其给胡建明服用安定、而后勒胡颈部等基本事实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而且,徐丹原先供述的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内容、现场勘查中提取的物证、以及物证检验报告、相关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一致,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徐丹和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死缓的理由:主要依据只有徐的口供
关于对徐丹的量刑,宁波中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手段、情节,本应判处极刑,考虑到被害人胡建明与徐丹当年虽曾有恋爱关系,但每个公民在婚前均有自由选择自己婚姻归属的权利,在案发当天,胡建明获悉徐丹明确放弃其并已对自己的婚姻作出最后选择时,于深夜至徐丹家质问,情理上虽可理解,但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其行为方式以及时间的选择均有所不当,对本案的引发应负一定的责任;中院虽采信徐丹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作的供述,但鉴于公诉机关不能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直接证据等具体情节,对徐丹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见习记者段琼蕾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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