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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靳曼)日前,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出通知,下达了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据悉,今年各市(区)将投资近58亿元建74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据有关部门估算,约合86100套经济适用住房。
严禁转为商品房开发
据省建设厅房产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该计划包括开发商建设的社会经济适用住房及单位集资建房,按照《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中对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的规定,综合单位集资建房的面积估算,今年我省将建设86100套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中,西安约合3万套,宝鸡9400套,咸阳约9400套,铜川约5800套,渭南约4100套,汉中约5800套,安康约2300套,商洛约2300套,延安约9400套,榆林约5300套,杨凌示范区约2300套(施工面积详见附表)。
通知要求,各地发改委应会同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细则》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和建设投资计划,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要优先安排下达续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确保年内完成;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格土地供应。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严禁转为商品房开发和其他用途。
骗购经适房要严处
各级建设及房产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和开发建设条件,认真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要明确界定购买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和完善购买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要采取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对超户型面积、超标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审批销售。
房价利润不应高于3%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在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外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在批准的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跟踪分析,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国家及省政府规定收费的,要依法查处。
附:各地施工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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