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原退(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何变化?是否执行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
答:改制转企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2002年12月31日前的退(离)休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保持原待遇不变,并执行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由社保机构审核发放。
2、问:改制转企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原退(离)休人员如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列支范围外的费用?
答:可以由改制后的单位按规定的原渠道支付,改制后单位不存在的,可由改制单位从资产置换资金按改制方案确定的数额,预提15年一次性交纳给社保机构代发。
3、问:改制转企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原退(离)休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单位部分?
答:以2002年12月31日时的退(离)休费作为基数计提10年单位缴纳部分,退(离)休费调整部分以年增资150元计提10年即8250元,以上两项费用都由改制资金支付,一次性交社保机构。
4、问: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生活费,由改制转企单位从资产置换资金中,按核定的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为基数,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一次性缴纳后,由其代发;若无力全额支付的单位,可采取协议支付办法,协议工资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5、问: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社会养老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社会养老金以办理提前退休时核定的标准执行。
6、问: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符合按工人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女干部如何重新核定退休费标准?
答: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女干部符合按工人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批,其退休费按事业单位同等条件工人标准重新核定,具体办法为: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就近就低套入高级工岗位工资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正科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就近就低套入中级工岗位工资标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科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就近就低套入普工岗位工资标准。
7、问: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怎么办?
答: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
8、问: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如何办理企业养老保险的接续?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答: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到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进行企业养老保险的续接;其在转企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9、问: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选择接续企业养老保险后,退休待遇的标准是什么?
答: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选择接续企业养老保险后,其退休待遇以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为标准。(记者张春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