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南京7月6日电 记者蒋德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昨天对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原副院长陈某、原院长缪某,南通某医院妇产科医生王某、苏某共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管制6个月。
2005年3月,南通市儿童福利院的两名十三四岁的智障少女,在南通一家医院被医生切除了子宫。切除手术是在儿童福利院领导的要求下做的。双方还签订了协议,规定一切法律责任由儿童福利院承担,福利院的一位副院长以监护人的名义在协议和手术病历上签了字。福利院领导还称,这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将来性成熟之后会更加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生育,现在切除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
此后,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这四人起诉至崇川区法院。去年6月3日和12月9日,这起“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在崇川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
被告辩护律师当庭出示了一份由南京鼓楼医院专家组出具的医学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认为,“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符合医疗常规,两名智障少女的情况符合手术适应症,切除子宫是一个医疗过程”。被告认为,两名智障少女经期不能自理,同时也存在意外怀孕的可能性,而且她们属于重度智障,本来就属于我国法律规定应当节育的对象,因此,子宫切除手术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公诉方指出,孤残儿童也是人性化的个体,不仅具有生存权,还应具有发展权,因此要让他们能身心健康地融入社会。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因担心护理麻烦而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是剥夺少年儿童享有健康权、发展权的身心伤害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认为,缪某、陈某、苏某、王某几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作出如上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