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寒冰)7月6日,在和平区十三纬路一路口,两名男子因擅自拆卸护栏被警方抓获。因两人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被警方依法拘留。
7月6日上午8时23分,沈阳市交警支队尤泽余副支队长早晨加勤返回支队,途经十三纬路荣生街路口时,突然发现路边有两名中年男子正在拆卸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交通护栏。 尤副支队长立刻通过电台呼叫和平交警二大队民警前往现场。随后赶到的云集派出所民警将两名男子带回派出所。
据了解,拆卸护栏的两人都是附近一家工地的工人。在现场,工地一位姓王的负责人称,他们拆卸护栏主要是为了拉残土的车进出方便。因两名男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款,以及交通法第99条第7款的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并处拘留,成为沈阳开展“文明出行”活动以来,因拆卸护栏被拘留的第一案例。
市交警支队设施大队副大队长麻富华表示,不仅偷盗交通设施是违法的,涂改和擅自移动交通设施也一样违法。以案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