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新政出笼 单位不给办医保医疗费由单位“买单”
本报讯 (记者杨凌)辛辛苦苦进城打工挣到了钱,却因为得了重病倾家荡产。今后,农民工再遇到这种困境,将得到像城镇职工一样的关爱和保障。
7月6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给我省农民工带来了福音。
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办医保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人介绍说,《意见》中所指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全省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缴费比率低优先保障大病
据了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将坚持“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根据农民工情况的不同,参加医疗保险的方式也不同。
第一种情况:农民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一般按单位8%、个人2%的比例缴费,门诊看病和住院治疗都有保障。
第二种情况:农民工在城镇务工,流动性强,工期较短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左右为农民工缴费参加医疗保险,个人不用缴费。但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即是说国家只负担农民工住院治疗的费用,门诊看病由自己解决。缴费方式更加灵活,可按年、季、月缴费,也可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缴纳。
第三种情况:农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参保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
这月缴费下月受益
《意见》规定,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从缴费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费,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期满为止。
农民工参保后,可按规定在当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果农民工患病后自愿回老家治疗,各地医疗保险机构将为他们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单位不办医保农民工的医疗费由单位“买单”
据了解,这一条是《意见》中最有含金量的政策。《意见》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或参保后没有按时足额缴费,造成农民工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农民工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如果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农民工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责任编辑:赵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