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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合肥7月7日电(记者周立民、熊润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84次收受62人贿赂百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收受、索取本单位干警贿赂230余次、人民币85万余元。近日,安徽省灵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建华涉嫌受贿一案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王建华现年41岁,1997年1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历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党委书记。2005年10月,王建华被免去公安局长职务,同年12月7日被罢免宿州市第二届人大代表职务。2005年12月22日,王建华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逮捕。
据检察机关指控,自1997年中秋节起至2005年5月份,王建华在担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家中和警官俱乐部休息室等处,先后284次收受62人贿赂人民币1165300元、美元1000元以及手机、手表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王建华为卖官收受、索取本单位干警贿赂230余次,数额达人民币85万余元。
1997年中秋节至2003年中秋节,民警方某为了得到王建华的关照,12次送其人民币24000元。2003年11月,由王建华提名,方某被任命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2002年春节、中秋节和2002年10月份,王建华先后3次收受时任刑警大队某中队队长陈某人民币9000元。在王建华的提议下,2003年2月,陈被调到黄湾派出所主持工作。2003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陈某为了表示感谢和继续得到王建华的关照,先后5次送给王建华人民币10000元。
2002年6月,安徽某建筑公司与灵璧县公安局签订了110指挥中心大楼等工程代建合同。为了与王建华搞好关系,建筑公司于2002年中秋节和2003年春节,两次分别送给王建华人民币共50000元。
庭审中,王建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此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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