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市场报7月7日讯 记者昨天获悉,宿州市埇桥区法院经过审理,决定维持宿州市卫生局对宿州市立医院非法供血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前,宿州市立医院因不服自己的顶头上司对自己的处罚,将顶头上司宿州市卫生局告上了法庭。
今年初,宿州市卫生局在对宿州市立医院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院输血科在1月15日和23日将从该市中心血站领取的5袋计1200毫升全血,以1098元的价格供应给淮北市濉溪县三和医院、孙町医院的病人吴某和郭某,并收取相关检验费、配血费共计1891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从指定的血站获取的血液只能用于本院临床用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将血液供应给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属于非法供血行为。宿州市卫生局于今年2月15日向宿州市立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没收非法所得1891元,处行政罚款7万元,对医院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宿州市立医院则认为自己相当冤枉,本为治病救人反而被罚。遂以“抢救病人,按规收费”为由,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市卫生局的处罚决定。近日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供血案”。经过庭审质证,法院认定原告宿州市立医院的行为构成了《献血法》禁止的“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该市卫生局针对原告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市立医院的诉讼请求,维持市卫生局的处罚决定。
据悉,宿州市立医院已经就此案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冯立中、杨晨、鲁先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