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吴晓玉 王志红 记者 帅勇)判决书中错了一个数字意味着什么?在押囚犯365天的自由!日前,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的一处笔误,从而使囚犯将提前1年出狱。
今年4月初,雨花台区检察院驻南京女子监狱检察室主任张梅菁在与女犯董某谈话时,意外发现董某叙述的被刑拘的时间与其刑期不吻合。
张梅菁立即从监狱档案室里调阅董某的卷宗。材料显示,董某于2002年9月3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刑拘;2003年9月25日被某市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由2003年9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此案宣判后,董某被送到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按正常的刑期计算方法,7年徒刑应当包括董某被刑拘后等待法院判决的那一段时间,那么刑期就应该是从2002年9月3日起至2009年9月2日止。”张梅菁说,从卷宗材料上看,很可能是原审法院的疏忽,才将“2002年9月3日”误写成了“2003年9月3日”。于是,张梅菁通过电话与原审法院联系,并就董某的刑期计算问题向原审法院作了书面说明。
日前,驻南京女子监狱检察室收到了原审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将董某的刑期更正为2002年9月3日起至2009年9月2日止。
该检察院检察长田跃初表示,像这种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生效长达两年多才被发现的错误,雨花台区检察院还是首次遇到。他说,“如果不被及时发现,董某多服的一年徒刑,就属于非法羁押,司法机关很可能面临国家赔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