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叶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第二年叶某生了一个女儿。半年后叶某进城打工,胡某得知她与别人登记结婚了。胡某想知道自己可以要求抚养孩子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1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未婚男女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今后法院将不予受理,但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未婚男女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纠纷的,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并加以解决。对本案中胡某、叶某的非婚生女抚养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决非婚生女由胡某抚养,叶某承担相应抚养费。(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