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冶
上海市民邓维捷告银行跨行查询收费一案,表明跨行查询收费这一争议,不仅仅再停留在人大代表质询与新闻报道的阶段,而是已经实实在在进入了司法程序。银行卡收费的事闹上法庭,消费者能否最后取胜,还暂难下结论,但是,通过诉讼来解决,却是最好的方式。
五大商业银行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的依据是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由于发布主体及程序上的缺陷,社会各界对此次收费质疑声不断。五大商业银行都是中国银联的股东,在跨行查询收费问题上具有共同利益,依据银联作出的文件来进行收费,怎么服人?
跨行查询收费问题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争论,还因为法律上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法,比如,这种情况是否该用《合同法》来解释、如何来解释。如果《合同法》适用的话,对于单方违约的一方,应该怎样给另一方补偿,补偿的额度又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
《合同法》第61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现在银行与银行卡用户之间,未明确约定跨行查询是否收费,就应当按照交易习惯确定,而以往交易习惯就是跨行查询不收费。
可以预见,银行仍会坚持“提供服务,支付对价”为核心来辩解。所以,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还是关键问题。如果相关法律能够给出相应的规定,就可以避免很多类似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金融服务这些几乎是垄断的领域。这起案件涉及到的契约、诉讼、自力救济、法律缺失问题,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将困扰我们。
(作者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