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决定产业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已从传统工业模式下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廉价劳动力,转向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优势,知识产权成为市场制胜法宝,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成为衡量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中相对活跃的部分,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上的争夺日趋激烈,反映出来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南京中院自专利法实施以来一直专属管辖全省专利纠纷,从1996年至2005年5月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12件,其中专利纠纷1285件,占64%。本文从南京民营企业近两年的知识产权案件入手,从司法角度讨论和分析所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相关企业有所裨益。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
诉讼的基本情况
据南京中院的一项调查,2003-2004年南京民营企业涉讼知识产权案件174件,其中2003年78件,2004年96件,上升23%。案件类型包括专利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计算机软件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等,其中专利权、著作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四类案件共占84%。这些案件绝大部分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从判决结果看,原告胜诉20件,败诉8件,胜诉率71%。从调查中可以发现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涉及纠纷的领域比较广泛。调查情况表明,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传统制造业、雕塑业、医药业和新技术企业等行业竞争激烈,涉讼企业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诉讼合法地排挤竞争对手,赢得市场优势。也有一些企业还处于低水平运作状态,靠侵权仿冒生存,缺乏创新能力,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纠纷涉及的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外,还有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和特殊标志等。
2、调解和撤诉比例高,多数案件和解解决。174件案件中,撤诉89件、调解18件,撤调率为62%。其中包括一些企业权利本身有瑕疵,证据不充分,不善于运用法律措施,诉讼准备不足,不能达到预想的诉讼目的,不得不撤回起诉。
3、国外企业通过知识产权遏制国内同类中小企业发展,国内中小企业面对诉讼准备明显不足。2003-2004年南京中院共判决外国、中国港澳台主体做原告的案件12件,国内主体(被告)败诉10件,败诉率高达83%。
4、案件的诉讼标的越来越大,一些案件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据统计,2005年南京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系列案件32宗157件,其中权利人因数项知识产权被同一被告侵犯而分别起诉的案件有3宗12件,权利人因一项知识产权被数个被告侵犯而分别起诉的案件有29宗145件。全年新收案件总标的9694万元,其中诉讼标的在50万元以上案件44件,100万元以上案件25件。
5、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增加。涉及责任竞合、多重法律关系交织、反诉赔偿、多项诉讼主张的案件明显增加,单一法律关系的案件减少。
6、一些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外案件,关系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状况,处理不好可能引起国家争端。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本身就是知名企业或知名人士,也容易引起媒体炒作。如上述案件的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向我国驻美大使馆、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均作了情况反映,试图对审判施加影响。
7、冲突加剧和矛盾易激化案件增多。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企业的竞争利益和竞争优势,诉讼的成败对企业生命攸关,因此诉讼双方在庭上庭外的争夺都十分激烈。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
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有差距,多数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从一些中小企业做原告而败诉的案例看,大多是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保护依据认识不足,没有权利或滥用权利,诉讼请求自然得不到支持。如在一些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在诉状中声称商业秘密被侵害,可是在法庭上连自己的商业秘密究竟是什么都说不清。如果在平时的经营开发活动中,自己都不注意划分秘密范围,采取保密措施,又如何能够形成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呢?又如在专利案件中,一些权利人不重视专利文件的撰写,人为地将技术方案写的很具体,结果他人比较容易地通过变动一些非必要技术特征而逃出专利保护。一些企业对于外聘技术人员的职责任务规定不明确,结果导致一些技术成果流失,或产生权属纠纷。还有一些企业没有长远眼光,未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管理,遇到纠纷忙于应付。
2、不了解知识产权形成的法律依据,错误地认为只要是自己首先研发的,就能获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使用。拥有技术,并不表明其自然拥有知识产权。最近我们判决的一起案件就能说明这个问题。案件的原告是一家汽车新技术开发公司,被告是某大学和教师彭某。彭某在读研究生期间完成了电控汽车(发动机与自动变速器部分)多媒体教学实验设备的研究,原告为了将该技术产业化,聘请彭某兼职参与进一步的开发研制,并与市科委签订了科技项目合同,后彭某离开原告调到某大学,汽车发动机多媒体测控教学系统顺利通过技术鉴定,并获得《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原告发现某大学也开发了“电控汽车多媒体教学测控系统”,遂以两被告侵犯其科技成果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能等同的概念。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前提,但并非当然形成权利而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亦非自然取得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排他性的权利,应当采取申请专利或商业秘密等法律规定的保护形式。因此,原告主张适用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的意见,法院也不予采纳。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3、将知识产权绝对化,以为获得了授权就可以高枕无忧,对由于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权利的潜在不稳定性缺乏认识。如在罗某诉杜某4件有关“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罗某与杜某均是沙发制造企业的业主,两家在家具城的摊位紧邻。2002年初,罗某设计了4款新式的沙发式样,为检验市场的接受程度,罗将该4款沙发投放到摊位,结果深受消费者欢迎,但很快受到杜某仿冒。为保护自己的市场利益,罗某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这4款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半年后获得授权,遂委托律师以杜某为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杜某抗辩认为,罗某设计的沙发式样在其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被控的沙发的样式来源于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设计,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沙发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杜某的公知设计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法驳回了罗某起诉的4起案件。这起案件的教训在于,对于一经公开就会丧失新颖性的技术方案,当决定采用专利保护时,一定要使该方案处于秘密状态。我国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实行实质性审查制度,只要申请文件符合形式要求,一般都会得到授权。但在专利保护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对授权专利提出无效或在侵权诉讼中以公知技术作为抗辩。如果因为专利权人缺乏保密意识使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前就丧失新颖性,这样的专利权实际上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4、少数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为谋取高额利润,不惜采取侵权、仿冒等不正当手段,成为被打击的对象。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从事商业活动中借用中国药科大学的名义,在其号称生物医学工程的产品上,反复突出使用药科大学、中国药大高新科研成果等字样,并在联系地址上注明其并不使用的药大信箱,在产品宣传中没有实事依据称自己产品是高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假冒专利号。同时,多次在其产品宣传资料、包装、说明书上使用与他人雷同的内容,侵犯著作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结果不仅承担了赔偿责任,还受到法院的民事制裁,被罚款15万元。没有依法诚信经营的理念,仅靠仿冒,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企业不可能走上正常的轨道,必将被市场排斥,也为法律所不容。
加强中小企业知识
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富越来越显示其威力,诸如抢注商标、抢注互联网域名等侵权事件也大量出现,无论抢注者的真实动机如何,从某个角度来看,足以证明国人已逐渐对知识产权认识和重视。你不去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别人便去申请、注册,一旦取得授权,权利人当然有权要求你支付使用许可费,否则便依法阻止你去实施,并且要求赔偿损失。目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主要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企业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考虑。
(二)要加强知识产权前期预测和管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最关键的是要注意前期预测,前期保护中所采取的每一个措施与步骤,都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知识产权的成立或归属及其能否得到相应保护。在此,应杜绝四种倾向:一是在研究尚未成功的阶段,急于发表论文或交流学术成就,这种做法,一则因技术内容公开而失去申请专利的可能,另外,又容易被竞争对手作为借鉴,甚至将其略作加工改进后作为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合法地“窃”为己有;二是有些人认为只有取得最终成果,尤其是成熟的研究成果时才考虑如何保护的问题,这样在研究过程中有可能被竞争对手以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取阶段性成果,完善后抢先申请专利,而最初的研究者则因此丧失了权利。三是不注意保密工作,导致研发中或对外委托加工的技术资料泄露,失去作为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的可能。四是对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在合同中对成果的权属问题不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权属争议的案例。
(三)要选择合适的途径保护智力成果。企业应考虑多种方式或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根据保护客体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专利保护是较强的保护方式,但其前提是要公开技术内容,而商业秘密保护则由企业自身采取的措施和技术本身所决定。如对产品结构或外观新颍设计方面的成果可以考虑申请专利保护,这是因为这样的设计随着产品的上市,他人一目了然,如不申请专利这种强制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此外,申请专利时专利文件的撰写十分重要。对一些涉及产品型号改进的,可以考虑申请商标保护,像有些申请子商标的产品。
(四)要加强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开发和生产中应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特别是利用已过期的专利技术,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根据了解的情况,我认为可采取的方法有:防卫性保护、技术性保护、合同性保护。
(五)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企业在注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前,通常关心的是它们的市场前景,却很少去注意它们是否已具有知识产权、其法律状态如何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关系到企业开发投资的成败,乃至生死存亡。企业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应充分意识到掌握或了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在经营活动中,只要自己或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进行跟踪检索、咨询,便可从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之日起查出其技术方案,否则,在发现该申请可能对本企业构成威胁时,即可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果断放弃,或者与对方协议有偿取得该技术的使用许可,由于公开的申请还没有取得授权,只是处于一种临时保护的法律状态,其许可费通常要比授权后的许可费低,或者向专利局提供有关资料,尽量使其不能通过实审。
(六)要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是装点门面的饰物,而是市场竞争的利器。知识产权是诉讼中的权利,其价值通过诉讼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行政保护主要是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采取的保护,如专利管理局、版权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等。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在法院进行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