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由
不绝于耳的“开枪”声
“飞车抢劫拒捕的当场击毙”近日,长沙市街头出现了这样的横幅。据了解,这是该市巡警大队为打击辖区内“两抢一盗”所采取的新措施。
一石激起千层浪,标语一贴出,众说纷纭。 赞成者说治乱就得用重典,反对方说当场击毙过重。也有人提出了一些看法,比如说,民警击毙匪徒前,是不是应先鸣枪警告?
今年以来,“开枪”之声不绝于耳。
在4月4日的广州市维稳及综治委召开的一个会上,广州市委副书记张桂芳要求,干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
消息一经刊载,引发读者和网友的强烈反响,很多人叫好。国内几大门户网站还展开了问卷调查,近万名网友参与的调查中,赞成“警方敢于开枪”的网友占八成以上。
6月8日,北京朝阳公安分局首次启动四级处置预案,“民警在执行追逃、抓捕刑事犯罪嫌疑人等任务中发生枪击、暴力围攻等袭警事件时,可果断开枪。”
6月20日起,长春巡警佩枪巡逻“遇突发事件可开枪”。巡警支队要求,所有巡逻民警当遇到突发事件,符合枪支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合理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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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支持依法开枪
地方领导公开鼓励警员开枪,是否妥当?公安部回应:支持警察依法果断开枪。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表示:“枪支是公安机关特别是一线警察的有力武器,刑法里有专门规定,在警察人身受到生命威胁或者群众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我们可以果断开枪,击毙罪犯,这都是在法律范围之内的行为,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开枪”不等于“击毙”
“当场击毙”与“敢于开枪”有着本质不同。“敢不敢开枪”的问题,从本质上看,属于警察“是不是无能”的问题;而动不动“当场开枪击毙”,则属于是不是违法问题了。任何权力不加约束,都有可能被滥用,警察的“开枪权”也不例外。“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痛快则痛快兮、简单则简单兮,但它超法律地放大了现场执法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这既是过度执法,更是粗暴执法,长此以往,则必然纵容警察滥用武器置人于死地;而警察的“开枪击毙权”若失控,后果可想而知。
《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但“可以使用武器”这个规定是原则性的,“可以使用”绝不等于“当场击毙”。从本质上说,“敢于开枪”并不违背“可以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而“当场击毙”则将开枪的标准任意地无限放宽,这显然是违背法律的;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授权警察可对拒捕犯罪嫌疑人一律“当场处死”。
观点争锋
反方
这种狠话不能随便说
“当场击毙”听起来很解气,操作起来也很痛快。但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抢劫罪、抢夺罪的处罚,《刑法》都有明确规定,对于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对嫌疑人可以当场击毙,《人民警察法》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人民警察法》要求必须是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则规定了十五种情形,在此条件下,经警告无效的,警察才可以使用武器。所以,一个犯罪嫌疑人应不应该被当场击毙,飞车抢劫者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完全取决于法律,而不是当地的治安状况是否恶化,某种犯罪是否突出,群众反映是否强烈,领导是否有了明确指示等因素。
或许“当场击毙”的震慑作用,可以暂时改善一下当地的治安状况,但从长远来看,还是有一定的后遗症。首先,容易使群众对于法律的实施产生误解,认为法律是有“弹性”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可以随意做出不同的新规定,从而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其次,面对警方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犯罪分子有可能更加变本加厉地把仇恨“发泄”到普通民众身上,更加猖獗,从而引发新一轮的犯罪高峰。第三,虽然法律对于“当场击毙”的情形有明确规定,但在千钧一发的实际操作过程,一名嫌疑人是逃跑还是拒捕、犯罪行为是正在进行还是实施完毕,怎样证明已经进行了警告而警告无效等等,有些火候还是很难把握,稍有不慎就容易伤及无辜,无论是伤害了普通群众,还是罪不应死的犯罪分子,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所以,“当场击毙”还是应该慎重,少用为好。
要改善一个地区的治安状况,“当场击毙”不是灵丹妙药,关键是要提高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韩雪
观点争锋
正方
猖獗歹徒 就该当场击毙
飞车抢劫严重地威胁了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从重从快地予以打击正是为了保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悬挂醒目的条幅为的是震慑毁灭飞车抢劫的嚣张气焰,为的是让市民安心定心。这里面对市民的心理不会有任何负面影响,因为他们是守法公民而不是抢劫的歹徒,只有抢劫的歹徒才害怕当场击毙!
城市安全是市民生存的起码要求。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某些城市也发生过严重的危害市民的治安事件,撬门压锁、拦路抢劫甚至杀人越货。致使女工们不敢上夜班,上班的担心家中被盗,一时间人心惶惶。对此,也曾经刮起严打风暴,抓了一批杀了一批。打击了犯罪震慑了罪犯,保障了社会秩序起到了良好的安定民心的社会效果。城市治安,关乎的是民心稳定,是头等大事,不敢掉以轻心。对歹徒暴徒的宽容,就是对守法公民的蔑视,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长沙警方的这一举措不仅在长沙引起两种声音,这个帖子在新华网上也是引起正反两方的论证。这个当场击毙是否严厉是否过当,要看一个大前提,就是拒捕。对拒捕者实行当场击毙有法律支持,这并不存在异议。保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大前提,这个大前提无比重要。当歹徒的猖獗越过了法律的界限,就应该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办。
百密一疏,任何良好愿望良好出发点也可能发生意外产生不好的效果。七十年代的严打也发生过撬门压锁只盗窃几十斤粮票几十块钱就枪毙的案例,今天看来似乎是偏重了。一样,那时候也有事前的警告,你顶风抗法只能是自食其果。今天的对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是不是有小题大作,是不是“随意”开枪或者发生“报复”,并不排除这样的可能。是非自有公断,发生了“随意”发生了“官报私仇”一样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样可以寻求法律的正义。
对歹徒的猖獗不能心慈手软,更不允许束手无策。保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就是最大的民心民意,就是最正面的城市形象。对危害百姓的匪患,历朝历代都是课以重律。你和百姓过不去,警察的子弹就和你过不去。这里面不是没有道理可讲,而是讲的就是天理。
丁 力
第三方
坏人的基本人权也要保护
7月1日读到一则国际新闻,大有感悟。这则新闻说的是,据《每日邮报》等外报报道,英国青年迈克斯·福斯特的摩托车被盗贼偷了,他还没买保险便马上报警,孰料两名警察赶来后却出于“安全和健康”的理由拒绝追捕,因为发现窃贼没有戴头盔。警方发言人称,两警察做法正确,因警方有明确规定,“如果骑车人没有戴安全头盔,从而令其置于危险中,应当放弃追捕。”
这里排除偷车者是出于救人急用之类高尚的缘由,即便断定他是一个窃贼、一个“坏人”、一个经审判必将入罪的坏人,也要为他的安全着想放他一马。这显然就是保护坏人的基本人权。其中蕴含着一个道理,即人权是有序列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其一部分)高于财产权。对于这一点,国人其实也不是完全没有认同的。比如,即使是十恶不赦的大坏蛋,一旦发现他有生命危险,警察也总是先将他送医院急救;对于小偷很多人也不赞成抓住就打。
说保护坏人的基本人权,通常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是从法理上讲的,没有经合法审判裁决的只是“犯罪嫌疑人”,即使是坏人头上也有一个引号保护着,让他享有会见律师、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一点非常重要,从法国大革命时将它写进《人权宣言》到写进《世界人权宣言》成为普世共识,也经过了约150年之久!中国采用这个“无罪推定”(宁纵不枉)的原则,有一条重要缘由是吸取了“文革”大量制造冤假错案的惨痛教训。
第二层意思是,必须确认坏人也是人,也有基本人权。“人权”的“人”是相对于禽兽来讲的,包括所有人自然也包括坏人。所以,我们反对虐待囚犯,不能用逼他们学狗叫、脱光衣服等方式损害其人格尊严,不能采用“碎尸万段”、暴尸长街、悬首城门等方式辱尸,甚至已采用注射毒药方式执行死刑以尽量减轻其临终痛苦。至于管理者强奸囚犯更是法律不容许的。
第三层意思(理由)是,坏人是可以转化成好人的,保护坏人的人权可以将他们转变成好人(“新人”、守法公民),所以,我们的监狱一直强调“改造”的功能。溥仪从大汉奸、伪满洲国“皇帝”到公民的过程,即从囚徒(坏人)转变成良民的过程,一直以来是我们津津乐道的。记得小时候讲什么都与苏联老大哥挂钩,堵枪眼的志愿军战士黄继光被称为“马特洛索夫式的英雄”,而英雄传记告诉我们马特洛索夫原是国内战争留下的流浪儿,而流浪儿是免不了干偷鸡摸狗之类的“活儿”来谋生……
鄢烈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