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近日对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的相关人员作出一审判决: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原副院长陈晓燕、原院长缪开荣,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生王晨毅、苏韵华4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晓燕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管制6个月。
2005年3月,南通市儿童福利院的两名十三四岁的智障少女,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被切除了子宫。切除手术是在儿童福利院领导要求下做的,双方还签订了协议,规定一切法律责任由儿童福利院承担,福利院的副院长陈晓燕以监护人的名义在协议和手术病历上签了字。当时福利院的解释是:这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将来性成熟之后会更加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生育,现在切除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
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这4人起诉至崇川区法院。去年6月3日和12月9日,这起“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在崇川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就该案“是侵犯人权,还是医疗常规”展开激烈辩论,法庭最后宣布择日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缪开荣、陈晓燕在对两名精神发育迟滞(重度)女孩行使监护人职责过程中,为降低监护难度,由被告人陈晓燕提议,并经被告人缪开荣决定切除两被害人子宫;被告人苏韵华在被告人陈晓燕与其联系后,伙同被告人王晨毅,在无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对两被害人施行子宫全切除术,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方指出,孤残儿童不仅具有生存权,还应具有发展权。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因担心护理麻烦而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是剥夺少年儿童享有健康权、发展权的身心伤害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据辩护意见均建议或要求法院对4名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法院均不予采纳。但法院认定,案发后4名被告人都分别向主管单位或工作单位汇报了子宫切除事件,都能及时到公安机关交代切除两名女孩子宫的犯罪事实,均属自首。因此,对4名被告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4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辩护律师当庭出示了一份由南京鼓楼医院专家组出具的医学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认为,“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符合医疗常规,两名智障少女的情况符合手术适应症,切除子宫是一个医疗过程。”被告认为,两名智障少女经期不能自理,同时也存在意外怀孕的可能性,而且她们属于重度智障,本来就属于我国法律规定应当节育的对象,因此,子宫切除手术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判决没能充分采信辩方意见,表示将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