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薇)7月7日,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辽宁省企业厂务公开规定》从本月起正式实施,该规定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将非公有制企业纳入厂务公开范畴。
此次《规定》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也包括了非公有制企业。 同时明确了工会对厂务公开进行民主监督的四项权利,即对“拒不依法实行厂务公开,或者拒不接受工会民主监督的”、“对依法应予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造成职工多次集体上访等严重社会影响的”、“以虚假的事项欺骗职工的”、“对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上级工会有权调查核实并要求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