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一阶段我到某市出差,在路旁行走时,被路边行道上一棵枯树折断下来的树叉砸中头部,住院治疗两个月,经法医鉴定,伤情已构成10级伤残,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等共计20120多元。我受伤住院期间,该市绿化工程管理处仅支付了10000元。 请问我有权要求该市绿化工程管理处赔偿我的全部经济损失吗?
答:《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另有法律解释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据此,本案中,绿化工程管理处作为路边行道树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对行道树进行管理维护,由于绿化工程管理处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对该棵枯树采取必要的砍伐措施,致使枯树叉折断砸中你导致你受伤,绿化工程管理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你要求绿化工程管理处赔偿你的损失,正当合理。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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