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陈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多年,王却给情人江小姐巨额钱款,让其购买住房。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先生无权单独处置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江向陈女士夫妇返还97万元巨款。
2004年王认识了江,此后两人成为情人。 2005年6月6日至8月5日,王未经陈同意,分七次汇款至江的银行卡内,总计汇存47万元。8月22日,王又开出一张50万元的本票给江。在王的资助下,江以89.5万元的价格买下一套住房。此外,王还在某银行开户办卡,存入20万元专供江取款消费。
在法庭审理中,江辩称,她银行卡内的汇存款47万元是她自己筹集的购房款,其中10万元是自己的积蓄,37万元是向家人借的,王先生只是陪同她存款并填写存单,并非实际汇款人;50万元的本票是王先生赠给她的。法院认为,原告陈女士与王先生是合法夫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受益等财产,除有特殊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无单独处分权。从银行凭证来看,可以证明王先生私自将97万元汇入江小姐名下。普陀区法院判决江小姐返还陈女士、王先生9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