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立法首先应解决三大问题
访期货交易法立法小组成员李曙光教授
编者按
2004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陈久霖从事衍生品交易时,造成了5.54亿美元的巨亏;时隔一年,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的刘其兵因判断失误,曾掀起了巨大的“国储期铜风波”。 证券市场有风险人尽皆知,最多是血本无归,但因期货市场拥有的透支功能,风险被成倍放大,一旦失误往往就不是几万或者几百万的损失,而是数以亿计。因此,期货交易立法迫在眉睫,相关立法思路更是引人关注。
法制网记者 周芬棉
期货交易法作为继证券法与公司法之后的又一大法,因其显而易见的重要性而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已将其列入立法规划,今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期货交易法起草小组,期货交易立法正式启动。近日记者采访了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曙光教授。
李曙光直言,针对目前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起草小组首先应当解决三大问题:监管体制如何建立、交易范围如何界定、场外交易如何规范。
应当建立期货交易监管委员会
期货市场历经两次整顿渐趋规范,总成交额也开始大幅回升,燃油等新的期货合约得以开发上市,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也随着上海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筹建而呼之欲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是,期货市场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有些是根本性的问题,比如上市品种数量太少,期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之间利益严重失衡,国内期货市场游离于国际市场之外,市场管制度过高,同时法律体系极不健全”。李曙光说,“期货市场同时又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
期货市场的高风险性是它有别于其他交易市场的最大区别之一。而期货市场又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市场。相比股票市场,现有股民达七千万之多,而“期民”数就少得多。参与人之少也充分说明它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李曙光认为,应当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建议在我国建立独立的期货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简称为期监会,把证监会监管期货的职能分离出来。这样做,有利于建立统一和高度专业化的监控体制,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中的过度投机与欺诈交易行为,使防范风险与放松管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应对股指期货进行规定
期货品种主要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两大类。
20世纪70年代初期之前,上市交易的期货品种很少,主要是商品期货中的农产品期货。正因为此,美国早期的期货管理部门被称之为谷类期货管理局。但是,70年代以后,出现了相当数量的非农商品期货。“期货品种多样化的革命性事件是金融期货的诞生,”李曙光说,“金融期货以金融工具作为期货合约标的,主要包括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指期货以及后来产生的个股期货。而且,金融期货自诞生之后,便迅速发展壮大,逐渐成为期货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如今金融期货已占期货市场交易总额的90%左右,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现在全球期货市场上市的期货品种有上千种,仅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合约就达90多种。”
也就是说,在全球范围来看,期货品种及期货市场早已超出了商品期货的狭隘范围,期货市场已经是名副其实的“衍生品市场”。有专家认为,期货交易法虽称为期货交易法,事实上已经演变成了“衍生性商品交易法”。
但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仅有的期货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仅将期货交易限定于传统商品期货的范畴,金融期货等其他衍生性商品根本没有立足之地,而且,商品期货上市品种也仅局限于个别商品,严重限制了期货市场转移风险和价格发现的经济功能的发挥。
李曙光说,我国的期货交易法必须考虑到国际期货发展的现状,不致使其一产生就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首先应当从立法上解决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期货交易范围过窄的问题。其次,我国期货交易法应明确规定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同时应陆续出台现金结算等配套制度。
应明确场外交易的法律地位
期货市场有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之分,场内交易市场也就是交易所市场,场外市场则常被称之为柜台市场。从交易量看,当前全球场外交易的交易规模大约五倍于交易所市场的规模。尽管场外交易缺乏足够的透明度,监管难度大增,产生的风险也越来越明显,李曙光认为,“不能因此否认其积极作用”。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所交易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使得金融机构和企业只能通过私下交易来进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管理,其结果是场外交易相当火爆。因此,现在进行期货交易立法必须考虑这一现实。
“期货交易立法应当慎重处理好场外交易的法律地位,解决好场外衍生品市场与筹建中的‘上海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市场之间的关系。这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责任编辑:奚天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