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本市出台《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 各行政审批机关对已经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
记者王丽/城市快报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