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郑聪明)今年6月28日,钱先生通过表弟在上海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手续,邮寄电视机一部到翔安,运费是80元。但钱先生签收取货后才发现,内装的电视机已破碎不堪了。钱先生与该公司联系,希望得到赔偿,然而快递公司方面并未回应。 钱先生觉得很是郁闷,便向马巷工商所申诉。
马巷工商所工作人员接诉后,迅速与双方联系沟通并了解情况。经调查,当时办理包裹手续,没有签订合同,只有一张80元的运费发票。工商人员与该快递公司厦门分公司联系,然而该公司以钱先生已在快递单上签名确认为由,拒绝作出赔偿。
工商人员表示,钱先生接受快递公司服务,双方事实上已构成了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钱先生在接收快递时,既未当场验货也未提出异议,同时已在快递单上签名确认,快递公司在事实上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钱先生在取货回家后开箱才发现物品受损,快递公司是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在工商人员的耐心解释下,钱先生最后还是接受了现实。工商部门提醒说,消费者在邮寄包裹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以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为自己维权。首先,消费者收到快递邮件时,应当着送递人员的面当场拆件验货,由当事人双方确认事实,以免日后留有说不清的后患,难以索赔;其次,必要时消费者应与快递公司签订合同,贵重物品要办理保险,使损失索赔有据。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