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铭婧)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与审理案件的仲裁部门属“裙带关系”,另一方只要提出回避申请,南京市劳动仲裁部门便会另行指定一个区县仲裁部门接手该案件。近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指定管辖实施意见》开始实施,特殊劳动争议将由南京市劳动仲裁部门指定管辖单位。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出现7种情形之一,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可指定相关区县劳动仲裁部门处理。7种情形为: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职工工资发放地以及事故发生地不一致,难以确定管辖权的;当事人一方与本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裁决对当地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需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