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6日,苏州市家乐福大卖场,超市保安要求年仅11岁的未成年女童拿着没付款的商品拍照。此事引起家长及各方争议。
起因:鞋子惹风波
据了解,6月16日晚8点,陈女士带着女儿到家乐福超市购物。 陈女士买好东西等待结账时,发现女儿脚上穿着一双崭新的溜冰鞋。她立即叫女儿脱下送回到原来的鞋柜上。陈女士结完账,发现女儿还没有回来。由于陈女士眼睛动过手术,视力较差,在超市一直没找到女儿。她估计女儿可能出去了,就跑到门口去找,可在那里也没找到女儿的身影。原来,陈女士的女儿在回鞋柜的路上,经过碟片柜时,看到那里在播放动画片,就停下来看动画片了。由于陈女士女儿的鞋子还放在推车里,她换下溜冰鞋之后,就拿了一双沙滩鞋穿在了脚上。但等她回到收银台时,已找不到妈妈了。
由于陈女士家离超市不远,陈女士便将所买的物品先送回家中,再回到超市找女儿。第二次到超市,陈女士又选购了一些东西,在收银台结账时,她听到女儿叫她。陈女士仔细一看,自己的女儿已经被一名超市保安带进了一间办公室。一位保安告诉她,由于陈女士的女儿穿着价值69元的沙滩鞋超越了收银警戒线,超市决定处理她。陈女士告诉保安,家里不需要这种鞋,能不能教育教育就可以了。这时,从外面又进来一位保安,他表示,这样的事情是要以一罚十的,就是要罚690元,不然就送到派出所去处理。接着,一位保安要小孩拿着沙滩鞋照相。看到这里,陈女士没有办法只能表示愿意接受罚款处理,不要闹到派出所。陈女士将钱交给保安,保安出具了一张“以特价商品”的收据。并要求陈女士立下字据“本人愿意花钱买教训”。
事后,陈女士向苏州市消费者协会反映了此事,并且要求“追回照片、澄清事实、退回罚款”。可是家乐福表示只愿意考虑罚款的事情,其他的都不愿意多谈。经过消协的多次协调,都无法达成协议。陈女士表示,既然调解不能够解决问题,她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家乐福:一切为了取证
而家乐福卖场公关部陈经理表示,保安拍小女孩的照片是为了取证。因为从家乐福开业开始,超市就不断地丢东西,保安抓到的小偷太多,也不想总是打110报警,于是就和辖区内的派出所说好,只要超市将人和商品拍照取证就可以了,然后把照片送到派出所。保安用的是数码相机拍照,陈女士当时是接受超市的处理办法,所以保安就将照片删除了。罚款是陈女士自己要求给的,并不是超市要她付的,但是超市还是愿意退回收的钱。小女孩确实违反了超市的规定,所以其他的要求,超市就不能答应了。辖区的派出所则表示,派出所并不知道有和家乐福达成只要有照片,可以不报警的协议。拍照只是家乐福超市的个人行为,派出所只负责接警、出警。
消协:家乐福侵权
2006年6月19日,消费者陈女士向市消协投诉家乐福超市的问题。苏州市消协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陈女士所反映的家乐福超市的问题属实,作为家乐福超市在处理陈女士的女儿问题上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首先,根据公安部颁布的《治安管理条例》,家乐福作为企业,无权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处罚权。家乐福超市以“购买特价商品”为由对陈女士的女儿进行“以一罚十”的处罚,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次,陈女士的女儿是未成年人,应该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没经过本人同意,对其拍照是侵犯个人肖像权。
最后,家乐福超市的保安人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家乐福超市的保安在处理过程中,采取了恐吓威逼送派出所的手段,甚至让小孩子拿着商品进行拍照,严重污辱了陈女士母女俩的人格和尊严,剥夺了陈女士对外联系的基本权利,是一种严重的侵权和违法行为。
律师:店方不得搜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超市保安对顾客进行搜身行为,是对顾客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因而超市应当对顾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顾客因此而受其他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并且即使消费者真的有盗窃等违法行为,经营者也不能采取自行搜身等方式来解决,而应报请公安机关来处理。
像家乐福保安未经允许进行拍照,属于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后果应由超市和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承担责任,严重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消费者对商家的处罚、拍照的行为,完全可以拒绝。如果还牵扯到了未成年人,超市保安的这种行为,违反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侵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报见习记者 张妍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