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遇难者邬某是个很难称呼的人。他在成都生活十余年,有房有车,称他是城里人、老板无不可。但他的户口显示他是泸州的一个农民。问题来了,他的赔偿金该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赔,还是按城市居民的标准来赔?后者要高于前者11万元。
这一度让成都高新法院为难,最后它判按后者赔。华西都市报传来的稿子说,该判决在当地法律界掀起一场“大地震”,有法官评价这一判决“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也有人对此有不同意见。
在宪法的意义上,人无贵贱之分,生命权是平等的。但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却是“同命不同价”。这样的法规,放大了城乡之间原本就存在的不平等。个人认为,这样的法规该走向“坟墓”。
今年1月8日晚,邬某驾自家微型客车回家时,一辆中型货车违章超车,客车撞上货车的腰部,邬某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身亡。事故由货车司机王某承担全部责任。但王某始终无法与邬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受害人实际身份不符
法庭上,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20年计算。邬某属农村户籍,理当按农村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付。
邬某的家属认为,尽管邬某户口性质属粮农,但他在城市生活了十余年,早已融入城市生活。户口性质上的差异性,不能否认其价值创造和生活方式,王某应按城市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偿。
“赔偿权利人身份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其常居住地为准?”法官也找不出该案的法律判决依据。
高新法院合议庭经过一番激辩后,最终一致认为:邬某虽属农村户籍,但在市区居住、经商多年,其收入并非农业收入,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居民。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受害人生前实际身份不符,有违我国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公正适法的原则。法院最终以城市人口赔偿标准,判令王某支付邬某家属赔偿金167720元。
赞成者: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案判决后,在成都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因户籍导致“同命不同价”现象,再次引发一场大讨论。
成都中院一法官高度评价高新法院的上述判决,认为这在法院判决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他说,“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源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而根据《宪法》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违反《宪法》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应予废除。
昨日上午,记者就上述判决在上百位市民中作随机采访,绝大部分受访者对该判决表示肯定和支持;很少有人持否定意见。
川大社会学教授陈昌文认为,公民社会不应以职业、出身等因素,去人为地制造等级制度。立法机关若不尽快修改“违法性”解释,势必拉大城里人与外来工之间的心理鸿沟,拉大城乡间的差距。反对者:平等不等于平均“平等不等于平均!”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石开贵认为,“同命不同价”并不等于不平等,相反,它却体现了经济价值的取向,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规律。虽然人的生命没有贵贱之分,但由于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不同,比如,对一个博士生投入的培养成本肯定高于对一个文盲的成本投入,两者在等量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就有很大差距。投入成本多的人创造的价值也更多,其死亡赔偿金当然就该多赔些。
两新法规打破“同命不同价”
今年“两会”期间,“同命不同价”现象遭到全国人大代表质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有违宪法精神,并就修改方案提交全国人大。目前,最高法院正在考虑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
今年3月,我国颁布实施了《国家赔偿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同命不同价”首次说“不”。前者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即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后者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40万元,死亡赔偿金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0年为限。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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