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珏)我省近期出台的《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省属国有企业自办的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全部按照属地原则,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有超编人员的,以2001年12月31日在册人数为基数,减去调出及自然减员人数,加上2002年1月1日以来分配进入中小学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作为编内人员全部移交。
文件规定,没有超编人员的中小学,以移交起始日学校在册职工(含内退人员)、离退休人员为依据,成建制整体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有超编人员的,以2001年12月31日在册人数为基数,减去调出(不含本企业中小学互相之间调动的)及自然减员人数,加上2002年1月1日以来分配进入中小学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作为编内人员全部移交;其余人员由企业按照编内人员平均费用标准给予地方政府一次性整五年的补偿费用,交由当地政府管理。
文件规定,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后,在职职工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政府所办学校同条件人员标准确定,从移交协议签字的下月起执行。高于当地政府所办学校同条件人员标准的,以后随着事业单位工资、离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的调整逐步冲消。
关于中小学移交经费的核定(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文件规定,公用经费以当地同类学校标准核定;人员经费按照当地同类学校人员现行经费的平均数额为标准进行测算,最终以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待遇确定后的实际数为准据实核定。然后剔除当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及企业中小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入为基数,分三年过渡。三年过渡期间,企业负担比例逐年降低20%,一次性核定,分年度解付当地市人民政府,扣除企业负担后的差额部分省、市财政按5?誜5负担;过渡期后的经费负担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解决。(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