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7月10日讯4年前,在办理业务时,刘先生替自己所在公司写了一张欠条,然而直到公司破产这笔欠款也没有付清。去年,这笔欠款的债主突然找到了刘先生,手持欠条的债主称:你签的字就得你还钱。直到现在,长达一年的上门讨债快把刘先生“折磨”晕了。
1999年,刘先生在烟台某企业负责报关方面的工作,工作中经常和一家运输公司打交道。2002年,公司向韩国发送一批货,运输费用近1.4万元,由于比较熟,费用没有当时付清,而是由负责此项业务的刘先生写了张欠条,由于回公司盖章很麻烦,刘先生便在欠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因为这批货比预定时间晚到韩国,刘先生的老板有些不满,便一直没有结算这笔运输款。后来,运输公司的人曾多次到刘先生公司催要欠款未果。2004年,刘先生所在的公司破产,公司老板也出国了。由于公司欠的外债很多,不少债权人通过法院进行了诉讼保全,但这家运输公司错过了起诉时间。
2004年年底,刘先生在福山区某公司重新找了份工作。去年8月份,运输公司的人突然找到了正在上班的刘先生,拿着欠条来要钱。刘先生讲明这笔费用是公司所欠,而公司也已经倒闭的事实,但对方坚称欠条上的签名是刘先生的,要让刘先生承担这笔费用。
“从去年到今年,他们隔三差五的就来公司管我要钱,最近已经开始到了骚扰的程度。原本我的工作干得还不错,现在领导对我的意见很大,前几天还找我谈了话。”刘先生无奈地问记者:我到底该咋办?
律师说法
针对刘先生的难题,记者采访了西政律师事务所法律部曲律师。曲律师指出,本案的关键是要认定刘先生打欠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因为欠条上没有公司的印章,只有刘先生的签名,这就需要刘先生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如果能够证明是职务行为,那么这笔欠款就与刘先生无关。
一旦证明了自己出具欠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刘先生就可以要求对方运输公司到法院解决此事,如果对方继续纠缠,刘先生可以选择报警来避免搔扰。
题外话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替公司写欠条惹下麻烦的“刘先生们”还真不少,怎么才能规避这种麻烦,记者还请律师给大家多说两句。
“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或者出具收据、借据一类材料时,首先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不能擅自作主。为避免和个人行为混淆,一定要加盖单位的公章。”律师提醒,如果情况紧急,必须在事后得到单位负责人的追认,最好留下书面材料,如具体授权的委托书。
此外,律师特别指出,债权人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公司的情况,一旦发现对方的经营状况不好,有可能影响还款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可以通过法院做诉讼保全,先查封对方的帐户或者财产,以利于债权的实现。另外,在债务人公司破产时,应及时申报债权,以保证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