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十招制止执行拖延推诿懈怠
执行超期要向当事人合理解释
对有消极执行行为的承办人坚决给予纪律处分
法制网讯娄银生 孙辙 记者蒋德 在执行工作中,办案人员的拖延、推诿、懈怠,常常是造成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坚决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用十项举措根治这些消极行为。
这十项举措包括:
推进执行期限公开制度。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包括立案、执行准备、执行财产调查、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处分、执行款物交接、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等各个阶段中针对案件承办人工作期限的规定,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开。
规范执行告知制度。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执行各个阶段期限内执行情况的告知制度,在流程管理各个阶段的规定期限届满时,案件承办人必须将该阶段案件执行的情况全面告知当事人,并就出现的超期情况向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
强化执行督察制度。包括除执行机构内部的案件催办、督办制度,执行内设机构间的相互监督,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督察。
建立和推行执行机构内部的交叉执行制度。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执行期限或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穷尽执行措施的未执结案件,直接更换案件承办人,从而保证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健全和完善执行案件的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制度。建立案件定期集中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和针对个案的不定期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将涉及消极执行行为的案件作为重点,纳入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的日常管理中。
另外还包括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期限考核,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和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对发现存在相应消极执行行为的案件承办人,要坚决给予纪律处分。(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