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苏桂除)记者昨日从省有关方面获悉,《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和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
《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