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莹波 通讯员 胡思进苏江炎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而中文域名则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奇怪的传真
最近,本报热线接到市民徐先生来电反映:他所在的一家公司接到了南宁某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一份传真,该公司声称于2006年6月14日收到自然人梁民提交的关于徐先生所在公司“桂林市XX”中文域名申请。 他觉得很奇怪,为什么自己所在公司的企业名称会被一个毫无相关的自然人申请为域名呢?
徐先生表示,作为个人怎么可能有资格随意用一家合法企业的名称去申请中文域名呢?这件事真的让人地感到莫名其妙。至于这个所谓的自然人“梁民”是否真有其人呢?我们也不得而知。
事实上,本报热线曾经多次接到一些企业对此类事件的反映,这些企业都对这种恶意以其企业名称去申请中文域名的行为十分厌恶,但自己如不按要求注册中文域名,又非常担心自己的知识产权遭到侵犯。
外省企业曾有申请注册 “恭城月柿”为中文域名
随后,记者在市工商部门采访时获悉:恭城瑶族自治县名特优水果协会申请注册的“恭城月柿”证明商标,于今年6月初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审核批准。但到了6月23日,一家名为“中资源”的注册机构给恭城瑶族自治县名特优水果协会发来一份传真函件,该注册机构自称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中文域名授权注册服务机构。在这份函件中称,该注册机构收到郑州德亿开发集团向其提交中文域名:“恭城月柿”、“中国月柿之乡”的注册申请。而该注册机构在审查时发现其申请与恭城瑶族自治县名特优水果协会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关或雷同。根据相关规定,该注册机构有责任、有义务通知恭城瑶族自治县名特优水果协会:“如对此申请无异议,该用户在注册后拥有该“恭城月柿”、“中国月柿之乡”的中文域名使用权;如有异议,认为是该中文域名合法的优先拥有者,希望拥有该中文域名的使用所有权,请填写附表注册该中文域名,注册费用为8400元/10年/个。”
据市工商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恭城月柿”、“中国月柿之乡”的中文域名遭他人申请注册事件在恭城瑶族自治县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因为该县生产的月柿历史悠久,闻名国内外,并被授予“中国月柿之乡”。其“恭城月柿”证明商标申请历时二年多,是当地品牌产品的结晶,怎能被他人抢注为中文域名呢?此事引起当地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并请该自治县工商局提出处理意见。该县工商局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并立即向市工商局汇报及了解相关情况。
经仔细研究,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按函件提供的联系咨询电话,查询发现“中资源”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而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查询时,该中心称“中资源”的函件与他们无关,请收件人慎重。
工商部门:网络新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资源”注册机构的做法是去年已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禁止的“电子商标”域名注册的一种“翻版”。所谓“电子商标”域名注册是—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函给企业,通知他们限期申请注册“电子商标”(即中文域名),按每5年5000元的标准交纳注册费,否则视为放弃其“电子商标”的使用权。
该工作人员认为,“中资源”在得知“恭城月柿”是注册的证明商标,还称“如三日内无任何信息反馈,则视为放弃该中文域名的知识产权,本机构将按照‘谁先注册谁先拥有’的原则,受理该用户的注册申请,对日后产生的任何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款第三项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因此,该注册机构的这一行为已经不符合相关规定了。
此事在广西就有先例:2004年12月,玉林市沙士龙网吧业主邓某,将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公司的“玉柴”文字商标在互联网上注册为中文域名。广西玉柴机器集团公司发现后,即以邓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邓某撤销注册的“玉柴”域名,停止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赔偿损失。该公司的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邓某注销其注册的“玉柴”域名,并赔偿损失。
之后,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了恭城瑶族自治县的有关部门,不必理会类似这样的函件,如将“恭城月柿”证明商标注册为中文域名,就是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广大企业:目前网络衍生出许多新的权利,如中文域名、英文域名、网络实名等,它们作为—种无形财产,虽然也受到保护,但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商标权、名称权、名誉权等。任何民事权利都不得对他人现有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否则就属于存有瑕疵的民事权利,有违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即便获得注册,也还存在被他人提出争议撤销的可能,使权利处于长期不稳定的状态。通过此事,也希望各企业更应注重保护自己的实质权利,如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形成自己的实体在先权利,才能避免遭到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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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要求用户注册域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