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春萍)近日一起因工作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胡某将赔偿高某214.50元。
高某与胡某原为扬州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2006年2月胡某因琐事被该保险公司辞退,胡某认为是因为高某在公司领导面前汇报情况不实所致,故与高某发生纠纷,产生口角,纠纷过程中,胡某用玻璃杯砸高某,并打了高某一记耳光,后被人劝阻。
经审理认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保护,高某的人身损害与胡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胡某将赔偿高某医疗费214.50元。一场工作纠纷在法律面前得到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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