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孙思娅来源: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少女王某以公交车车身广告擅自使用了她的肖像照片为由,起诉广告的制作者和使用者。市一中院日前判决两被告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王某称,2005年7月,她到北京七彩感悟管理顾问公司时,被拉着拍摄了只在公司内部使用的照片。
七彩公司解释称,他们与王某达成过口头协议,王某拍摄前很清楚照片无报酬并会被用于公共汽车广告,只是因时间紧急,双方没签书面合同。
法院认为,七彩公司拍摄前未签订合同,拍摄后也未补签合同,就将王某的肖像用于广告中,侵犯了王某肖像的使用权。客运公司将车身提供给七彩公司作广告,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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