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居民家的摄像机算不算视频图像系统,公安机关有权调用吗?”昨日,市长王鸿举等领导在审议《重庆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时认为,“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概念过于宽泛,应该在前面增加“社会公共安全”的定语。 单位自建摄像系统,则要到公安备案。
市政府法制办介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数量和质量,成为衡量一个城市管理水平和治安防控能力的重要指标,我市将加大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力度。为规范管理,决定出管理办法。
“作为政府规章,只能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角度进行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对于市民个人用手机、摄像机拍摄到的有助于破案的图像信息,应该有其他规定来界定,同时还得尊重市民是否愿意!”市长王鸿举建议将《重庆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标题做适当修改。
常务副市长黄奇帆说,既然《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可以调取相关视频图像信息,其定义过于宽泛,就容易在实际用权时侵犯市民的隐私。
在市领导建议后,《重庆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改为了《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依照该《办法》,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建设视频图像系统。该《办法》正式实施后,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自系统建成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实施前已建成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自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备案。违者将责令整改,未整改将被罚款500元。记者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