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件受伤纳入工伤
《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昨出台
记者 许蔚菡 通讯员 陈相秋
本报讯 处理公共突发事件受伤今后将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昨日,《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该办法规定,职工因工作需要参与突发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等公共事件应急求援、应急处理时遭受事故伤害或发生急性中毒、感染传染性疾病等伤害,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各类别工伤保险待遇。
据称,厦门市事业单位当前正进行机构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单位已转制为企业,有的实行企业化管理,有的正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建立事业单位干部、人才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为此亟须改革相应保险福利制度。
新办法从7月1日开始实施。按规定,参保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统一按0.5%征缴,参保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费。
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地税机关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事业单位按《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办法实施后,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相关规定,由单位支付;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费基金支付。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办法也对参保事业单位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待遇衔接和待遇调整进行了相应细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