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7月10日讯(记者曾苗)《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办法》规定,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核发土地储备整理权属证书后进行储备。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储备土地应当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土地储备标志。已经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统一整理,形成建设条件,并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整理资金,筹集途径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各类贷款和其他资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开发区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
针对个别市县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等问题,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部门,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含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
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通知》规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按照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印发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其给予违约赔偿。
各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
不得违法压低地价供地
《通知》明确规定,不得违法压低地价供地。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标底或底价,竞价低于标底或底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租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不得突破范围划拨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范围划拨用地。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取消以划拨方式供地。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金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出让金必须按照以下范围列支,不得挪作他用。1.土地取得的补偿性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等支出。2.农业土地开发费。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植被恢复费等依法应当向国家缴交的费用。4.上缴省级土地出让金。5.土地出让业务费。6.扣除上述5项费用后的政府土地出让金余额部分,各市县政府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性支出。
土地不得作价抵偿政府债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将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作价抵偿政府所欠的债务,也不得违反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用途,将以协议方式出让应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直接冲抵政府所欠的债务。
土地出让金不得直接抵顶工程款
《通知》还规定,各市县政府不得直接以土地出让金抵顶基础设施工程款。以土地为条件综合补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只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公路网的骨架及干线公路、铁路、公用港口码头、民用机场和大型水工程项目,并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