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敬儒)昨天,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近日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等八部门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中确定,从7月15日起,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明确规定的药品加价率作价办法外,我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统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
通知要求,要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的制度,以增加价格透明度。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的干预。目前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中间环节加价过高,要建立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制度。
通知表示要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来降低零售价,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