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万宁讯(记者王丰)万宁市三位民警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错将一无辜百姓当成犯罪嫌疑人,铸成了一起错案。近日,万宁市公安局分别对这三位民警进行处分。
据介绍,1996年11月27日晚上,万宁市的吉世强、卓焕修邀集郑福南、黄亚冲(另名叫黄良聪,南桥田新村人)等7人骑摩托车到大茂镇盗窃槟榔苗540株,价值1524元。 当夜,吉世强、郑富南在兴隆镇上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承办该案的大茂派出所对吉世强进行讯问时,民警顾某做笔录。吉世强第一次交代同案的是南桥油河村的黄亚冲,后大茂派出所办案人员到南桥派出所提取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时,发现油河村并没有黄亚冲,只有卓亚冲;办案民警就认定卓亚冲就是同案人,提取了卓亚冲的身份证明,办案民警之一的顾某没有认真查对,也没有再次提讯吉世强对质,将笔录和破案报告中的黄亚冲改为卓亚冲,报送给市公安局预审部门。
预审部门承办该案的民警纪某没有认真核对材料,于1997年4月22日将卓亚冲提请万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5月5日批准逮捕吉世强等人,对卓亚冲不予批准逮捕。纪某于1997年5月6日第二次讯问吉世强,吉世强供述的同案人是田新村的黄亚冲(真正的案犯)时,民警纪某也没有认真调查核对,于1997年6月2日起诉该案了事。
2002年9月9日卓焕修被抓捕归案后,由民警吴某接手经办该案。吴某于2005年10月8日讯问卓焕修时,卓焕修供述是同村(即油河村)人卓亚冲作案,在证据前后互相矛盾的情况下,吴某也没有认真的进行调查核对,仅凭口供于2002年10月15日再次将卓亚冲提请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万宁市检察院于2002年10月22日批准逮捕卓亚冲。2004年11月18日,卓亚冲被错误逮捕归案,经三次讯问都否认其参与作案。而与吉世强等人一起作案的黄昌雄也于2004年11月25日(办案人是2005年1月8日收到)以书面形式作证不是卓亚冲作案,可还是没引起办案人员的高度重视,直到2005年9月5日才查清作案人员,证实卓亚冲确实没有参与作案才撤消该案。
由于办案民警的粗心大意,在办案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一错再错铸错案,给卓亚冲造成很大的创伤。万宁市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民警吴某和纪某记大过处分,民警顾某记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