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同学打残学校难脱责
法制网讯 郭宏鹏 江俊涛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东山中学被判令为一起校园暴力事件承担法律责任。校方对此怀有疑虑。
2005年4月15日下午,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局在东山中学举行首届高中篮球联赛决赛。 小强所在班级正好上体育课,体育老师便让学生们观摩球赛。同学小严因与小强有矛盾,便召集了小丰等5名同学,带着小强离开球场来到一处偏僻地带进行殴打。经鉴定,小强为十级伤残。
出院后,小强转学,并将6名施暴同学和东山中学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小强的经济损失最后被认定为55241元,法院还支持了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定施暴者中小严和小丰是主要责任人,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4名同学各承担10%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校方疏于管理,必须承担责任。
但东山中学认为,小强明知道被叫出去会遭到殴打,却不向老师呼喊求助,在这种情况下,校方是不可能及时发现和知道的,因此也就不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
东山中学上诉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未支持校方的辩解。主审法官说:案件发生在上课时间,东山中学居然对学生被围殴事件毫不知晓,怎么能说没有过错;既然校方组织学生观摩篮球联赛,更应该明白当时人多存在安全隐患,更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确保学生的安全。据此,厦门中院判令东山中学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6名学生的家长不能赔偿时,校方要对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