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苏东华)捡到钱归还失主,这是应该被提倡的美德,可是海口市金龙路某酒店餐厅的服务员却好心办了坏事——只因归还财物时没有核实失主的身份,错把在餐厅捡到的10000元钱给了别人。真正的失主为此把餐厅告上法庭,要求餐厅赔偿他的损失。
捡到钱还错失主
2005年11月20日晚,在海口市某机关任职的韩先生和朋友们到位于海口金龙路的某酒家吃饭,吃饭时韩先生将放在裤袋里的一个信封遗忘在餐厅的桌位下面。韩先生和朋友们走后,餐厅的女服务员阿艳在打扫卫生时发现桌子下面有一个信封,就捡起来大声问在场的客人是谁丢的。当时坐在餐厅里的一名男客人声称是他丢的,阿艳信以为真,也没核实真伪就把信封交给了该名男客人。
假失主开溜 真失主起诉
据介绍,韩先生吃完饭回家后,发现裤袋里的一个信封不见了,于是马上打电话给住在餐厅附近的朋友王某。王某闻言立即赶到某餐厅寻找,并问餐厅服务员有没有捡到一个信封。阿艳得知王某的来意后告诉他,她捡到一个信封后已交给了一名男客人。王某就向那位男客人要信封。该男客人一再说这个信封是他的,坚决不同意交出信封,边说边往餐厅外走。王某上前阻拦不让他离开,但该男子挣脱后骑上摩托车扬长而去。
随后,韩先生赶到餐厅并向公安部门报警,称有人冒领了他遗失的装有10000元工资和两本存折的一个信封。公安部门立案后至今没有找到拿走信封的男客人。
报案没有找到冒领人,韩先生一纸诉状把餐厅告上了法庭,要求餐厅为他丢失的钱财负赔偿责任。
一审判酒店赔偿50%
海口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先生自己粗心大意,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把信封遗失在餐厅的餐桌下;服务员阿艳捡到信封后应核实清楚失主后再将财物交回失主,但阿艳没有核实失主情况就随便把拾得财物交给第三人,导致拾得财物被他人冒领,给韩先生造成损失。对此,韩先生和阿艳都有过错,各应承担50%的责任。
阿艳是在执行餐厅职务时发生拾得财物被人冒领的,故而阿艳应承担的责任依法由餐厅承担,餐厅承担责任后可向阿艳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经过审查韩先生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其报称信封里装有10000元现金的可信度较高,法院予以采信。
酒店要求精神赔偿被驳
一审判决由酒店赔偿韩先生5000元后,该酒店不服上诉到海口中院,认为双方各承担50%缺乏公正性、合理性、严肃性,要求韩先生赔偿餐厅老板朱某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赔偿餐厅的声誉费2000元、赔偿事发当日的营业损失共计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先生损失10000元现金一事,因阿艳的过错已经无法核对,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某酒店应按责承担相应损失。某酒店上诉认为韩先生的损失是由其自身过错造成的,并索赔餐厅各项损失的理由不成立。于是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